[92]却也一样不能进入有效的社会政治领域。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此种对抗的隐喻,决定了扫黄舆情的基本意义框架,加上社会舆论对央视符号习惯性的抵触与排拒,还有官场性乱象的传闻引致的民怨,所有情绪糅杂在一起自然会不断发酵。
作者为武汉大学教授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私人领域 法律与道德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为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适应行为违法的程度与情状,责任形式通常涵括训诫、劝阻、罚款直至人身自由处罚等。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人们日益受到外来观念的冲击,部分国人甚至能够完全接纳、肯认西方新潮先锋的生活观念,但绝大多数国人的深层意识、思维方式并无改变,中国的文化结构心态还是比较固守,表现出统一的不易变动的特质。 史载,具有深厚西方文化底蕴的林语堂先生曾是个地道的裸体主义者,他在浴盆、在澡堂、在房间,让肌肤与阳光、空气自然接触。但是,他仍然坚持从美学上看,我是反对当众裸体的,并说,人还得屈从于一定的人为之事,还得理智一些,彻头彻尾的裸体主义只有在男女看不见丑恶的社会里才能容忍
换言之,尽管有了巨大的社会变革,中国各地发展仍然是不平衡的。但由此带来主导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与农村生活现实需要不仅有差距,有时还相距甚远。面对现代风险社会,学者针对风险领域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的行为确实会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损害的发生,即希图采取预防措施以将风险扼杀于摇篮之中。
专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其具有足够的时间保障投入人大工作之中,从而使其职务不至于流于形式,改变人大疲软的现象。现行宪法第2条中沿袭了同样的规定。[②]一波未平,2014年8月7日,深圳沃尔玛洪湖店又被爆出使用煎炸半个月的黑心油,然而沃尔玛的相关负责人称,该门店今年已经接受了26次执法检查,而且每次检查都是合格的。[③]中央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在8月10日的晚间节目中质疑,为什么又是媒体而非监管机构发现的问题。
首先,过于依赖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容易产生只唯上、不唯下的高权路径依赖。为了谋求私利,规制机构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现象,没有及时披露相关的违法信息。
与美国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宪政架构不同,中国的代议机关在宪法文本和具体组织上采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最终,建构起一个良性的权利——权力运行体系,促使规制机构积极、能动地履行规制职责。傅蔚冈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法院实行权利救济并不是一种受到鼓励的方式。[21] 康永:《人民代表大会改革切入点:代表专职化》,《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8]公权力负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健康权利的义务是人类的共识,但任何权力都有一种惰性,即使是宪法契约所约定的权利,如果没有有效声张也会被公权力选择性遗忘第二,违背辞职自愿原则,超越任期的代表资格终止效力,常常会违背相关代表在特定的主客观原因下提出辞去本届人大代表职务之申请的期限预期。其二,代表调离原选区,虽未调离本行政区域,但已影响代表工作的正常展开。而且,这项剥夺已经触及剥夺政治权利这项刑罚的内容。
此后的选举法虽然没有沿用这一条,在选举机构的种类和设置上也有所变化,但在临时性设置的特点上并没有产生本质性的变化。摘要: 走过甲子年的人大制度,日益显现出规范性、操作性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然而经查证,在此次选举中,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人民币。缓解或避免这项隐忧的有效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列建议辞职的情形,排除非例举情形下的建议辞职。
[26] 由上述两个例子可知,主持首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选举机构,是上级人大常委会以决定方式成立的该地首届人大筹备组,这已经成为人大实践工作中的一项惯例。来源:本文根据《危机中的自新契机——从衡阳贿选事件的三层处理方案谈起》(《法学》2014年第7期,第98-106页)改写,引言是在发表版本之外所加。调查主体有权根据辞职申请载明情况,判断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接受辞职投票机构。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及其类型化,有赖于辞职机制实践的积累,主要可以从如下三个方向上进行考虑:代表辞职申请的提出是否自愿,抑或受到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压力。对此,可比照《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第9条规定的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直接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由原选区选民依法进行补选。反之,这项功能的有效发挥,两个问题具有必要性:接到辞职申请后的调查程序,辞职接受投票的参考标准。
因此,对于《选举法》尚未涉及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解散式补选中的选举机构问题,更具有普遍性的首要问题,不是思考谁有资格担当此补选机构,而是此类补选机构产生的法律依据的增补。[22]2012年7月22日,三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公布了三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名。
五、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解散式补选中的选举机构 选举机构,是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调查程序的目的在于接受辞职的投票在掌握必要信息的前提下有效展开。
[13]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运动的深入,以全国人大代表为例,据2014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统计,十二届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共10人,其中由涉嫌违法违纪的7人,除了辞职3人外,其余4人都是被罢免。而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类事由,从时间上看,则是发生在代表资格获得之后的行使过程中,且均是独立于代表资格之存在的事由。
三、当选无效的相对溯及力 当选无效,是代表资格的一种效力认定机制,是指代表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非法手段获取代表资格,其代表资格无效。代表辞职机制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践中建议辞职对此的限制需从条件和效力上受到制约,辞职接受与否的标准应予以规定以助于接受辞职投票的客观性,辞职被接受导致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效力仅及于同一人大本届的剩余任期。辞职获得被接受,以绝对多数票为门槛票数,即由人大常委会投票的(包括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戴志华:《亟待畅通的桥梁——人大代表辞职现象辨析》,载《人大研究》2012年第8期。
根据《湖南日报》2013年12月29日的报道: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同前注1,蒙志军文),而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公告(第1号)》则确认:516名辞去代表职务的,筹备组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24] 《选举产生市一级权力机构》,载《海南日报》2012年7月24日第1版。
综上,基于辞职自愿原则,代表辞职的情形并不需要在法律上事先明确列举,而可交由相关代表自行判断。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调查目的仅以接受辞职投票所必要之信息为限。对于上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筹备组的合法性,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对于此问题,一般情形下,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补选,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这既与《选举法》第8条第1款相呼应,也与人大实践相吻合。王金红:《从人大代表辞职引发对人大代表构成及代表性的思考》,载《岭南学刊》2005年第1期。对于后一种情形,人大代表调离本选区不调离本行政区划的情形,不仅不属于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的五项事由,引发相关代表被罢免的概率也不高,此时代表是否提出辞职,直接导致代表资格是否会被终止。如果在本届人大存续期间,再一次出现的补选情形中,先前辞职被接受之前代表即使其所在选区出现补选代表名额,他仍然不具有成为补选之候选人的资格。
在后一重冲击的意义上,前述三个方面处理所涉及的当选无效、代表辞职以及大规模补选的选举机构,虽然在《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能找到制度轮廓,但诸如当选无效、辞职条件、代表机关接受辞职的标准以及辞职代表资格终止期限等制度细节,仍是空白,留下了诸多思考空间。一旦代表任期届满,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效力即到达终点,因此不再排除重新获取代表资格的可能。
第54条仅明确了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情形下进行补选的选举主体是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不过,既然以自愿辞职为原则,就不宜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应作出辞职,而应将各类情形下是否提出辞职交由当事人自行权衡、自主判断。
[6]然而,另一方面,危机与契机并存,该事件暴露出制度空白,必将反逼人大制度的相应完善。) [18] 莫纪宏教授甚至认为,用全军覆没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